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2015年第3号公告(下称“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这是继2014年11月中国保监会放宽保险资本补充渠道后,再一次为险企添融资新渠道。
公告称,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监管职能上,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资格进行核准,并对资本补充债券计入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管管理,央行则负责对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管管理。
规定险企发债门槛
公告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同时,发行人在确保资本补充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情况下,可以对资本补充债券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至少在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满五年之后。
为进一步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也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
此外,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两者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并按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提最低资本。
险企再添新“补血”工具
由于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公司对于资本金的需求旺盛。根据此前保监会对外披露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
而目前,未上市的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的主要选择股东注资和发行次级债两种途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第三季度末,共有9家险企获批发行次级债270亿元,发行总规模已经超过上年全年的水平。
据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许可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也利于银行间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同时,也利于投资者有更多的可选择投资产品。从而实现多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