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是公司新聘的会计,刚与已退休的会计进行了工作交接,为了工作能尽快上手,小林便利用业余时间熟悉工作。这天下班后,小林仍留在公司熟悉账务情况,突然发现公司2013年有一笔固定资产折旧费未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以往经验,小林知道根据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可以在当年扣除的。这笔费用并不小,对公司的所得额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但是折旧费已经跨年了,到底还能不能扣除呢?第二天上班,小林带着疑惑拨打了广州地税服务热线(020)12366-2进行咨询。
咨询员解释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咨询员提醒,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