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2014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于3月底结束,尚未完成汇算清缴的投资者和合伙人要抓紧时间办理了。
据介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这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都需要在3月底前完成2014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
市地税局提醒,投资者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按年计算的。投资者日常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即2015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