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国个人股权投资行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主要是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延续原有规定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服务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为科学和全面。既有效解决当前困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纳难题,也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可操作性。
为清晰理解国家对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具体内容,笔者以表格形式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作了归纳:
问 题 |
解 答 |
1、股权是指什么? |
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 |
2、何谓股权转让? |
股权转让行为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
3、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
《办法》规定股权转让行为包括七种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上述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4、如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
5、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 |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
6、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时间? |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以下六种情形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的界定:(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
7、个人转让股权如何计税? |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8、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收入确认依据以下三点:(一)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二)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三)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
9、哪些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
10、股权转让收入有哪些核定方法? |
依据《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二)类比法,一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二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
11、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
《办法》规定,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
1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事先报告、纳税申报及事后报告等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