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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华使馆人员在华购物增值税退税政策明确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 编辑:hui 时间:2016-05-09 点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外国驻华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

这份《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申请增值税退税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1.除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外,购买货物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800元(含800元)人民币;购买服务申请退税单张发票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应当超过300元(含300元)人民币。2.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3.非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货物和服务,是指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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