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方面表示,为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表述语方面,办法作出了更明确的指引。其中规定,除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表述,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办法指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登记的行业,也不得含有国家地区政策中禁止发展的行业。特别是咨询类企业及其他非金融类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金融”“借贷”等文字和近似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对组织形式表示进行了要求。其中规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设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