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新版《目录》)。新版《目录》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最新调整情况,在该市2015版《目录》基础上,压减4项并重新调整分类、表述编制而成。新版《目录》仅保留1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标志着广州市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方面继续先行探索。
此次调整最大的变化是,根据法律法规调整,不再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留为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分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将“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场所”拆分为“期货交易场所审批”“证券交易所审批”“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新版《目录》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证券公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审批”“期货交易场所审批”“证券交易所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批”“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