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我市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
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实行“五证合一”,即申请人申请设立上述企业,只需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另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此前已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领取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工商部门自行将企业相关登记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但未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应当于 2018年1月1日前向工商部门申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后,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将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