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计 量
第十五条 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应当按照至资产负债表日税法规定计算的预计将交纳给税务部门(从税务部门返还)的金额计量。
第十六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当以至资产负债表日税法规定的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税率计量。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七条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计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账面价值的纳税影响。
第十八条 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九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以下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在同一或不同期间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
(二)企业合并。
第二十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相关的项目在同一或不同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权益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也应当直接计入权益。
第五章 列 报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单独列示。
第二十二条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才能相互抵销:
(一)企业拥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行使权;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者计划同时收回该资产和清偿该负债。
第二十三条 只有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才能相互抵销:
(一)企业拥有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行使权;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务部门对以下任何一方征收的所得税相关:
1.同一纳税主体;
2.不同的纳税主体,在预计清偿递延所得税负债或收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重大金额的每一个未来期间内,计划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负债和资产,或者计划同时收回这些资产和清偿这些负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以下各项:
(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与计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
(三)对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
1.在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的乘积之间进行调节,并披露适用税率的确定基础;
2.在平均有效税率和适用税率之间进行调节,并披露适用税率的确定基础。平均有效税率是指所得税费用除以会计利润计算的结果。
(四)与前期相比,对当期适用税率变化的说明;
(五)资产负债表中未确认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当披露到期日);
(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未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披露该类暂时性差异的金额;
(七)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每一类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扣,应当披露:
1.每一列报期间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2.利润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金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本准则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完成的。国际准则的修改版改变了原来的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借项、贷项等纳税影响会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计算税后利润即净利润。本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
我们认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我国企业有实际借鉴意义。因为在我国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交所得税的同时,按照相同的数额确认所得税费用。这样处理对确认所得税费用是不准确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既解决了我国的现实问题,也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因此,本准则拟适用于各类企业。
请对本准则起草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上述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提出意见,同时也欢迎对其他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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