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以来,十堰市工商局以“激发全民投资创业活力,突破性发展市场主体”为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应对,加大服务力度,确保惠民政策落地生根。
严格执行公司注册资本放宽条件。从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对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
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从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外,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不再将公司实收资本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允许将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允许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登记使用同一住所;允许将住房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市场主体将住所同时作为经营场所。
改革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从2014年起,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今后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同时,从2014年起,取消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并实行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在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后,实行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部门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