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了解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下称《条例》)日前已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这是我国省一级人大制定的首部关于商事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定位为“小商事登记法”。《条例》共六十六条,由总则、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程序、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法律责任及附则七部分组成,涵盖当前商事登记实践领域需要解决的众多法律问题,其中不少内容在全国都具创新性,包括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首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调整部分登记事项,首次在法律层面列举公司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形和确定股权纠纷解决机制等等。
广东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于近日接受南方日报记者独家专访,对《条例》亮点进行了解读。
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应该实行全面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由于之前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登记中常常会出现民事和行政界限不明、行政效率不高、企业办事不便利等现象。”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条例》吸收了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的规定,在总则第四条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与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相呼应,明确了政府责任和申请人责任的界限。
“企业来办理登记时,当然希望越快越好,但若之后发生股权变更,或者之后发现申请人拿了别人的身份证来骗取登记,就会产生一系列纠纷。而在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要求登记机关在登记环节就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会大大降低登记效能,也不符合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条例》的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政府对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减少行政干预。在发生登记纠纷时,便于区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界限,同时有利于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提高登记效能,“特别是我省目前商事主体已达到750多万户,登记效率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明确股权变更纠纷解决机制
“长期以来,股权纠纷是商事登记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无论是对登记机关还是公司、利害关系人均造成很大困惑,甚至使相关方长期陷于费时耗力的诉讼当中。”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列举了公司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形和确定纠纷解决机制,给申请人以明确的指引,并规定了发生纠纷时的民事优先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
据介绍,此前股权变更登记的条文散落在《公司法》的各个章节里,在“股权转让”条目下的规定也不尽明确,此次《条例》将相关条文一一梳理整合,给申请人以明确指引,进一步方便申请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另一方面,在登记环节中,以前并没有股权纠纷相关解决机制,如果申请人前来进行股权变更,登或者不登都将是问题。“如果受理登记,但后来法院判定为不合理,那么登记就出错了。如果不受理登记,若后来法院又判为合法,那不登记也错了。所以,《条例》确定了民事优先的解决机制。”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民事优先就是“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已经就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待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后,登记机关再根据判决结果行事。
而效率优先原则,则是利害关系人未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未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可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解决。利害关系人在三十日内不提起民事诉讼、仲裁的,登记机关便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变更纠纷是以前在登记中经常遇到的现象,《条例》对此给出了有效的解决机制,对于这一条,我们在召开座谈会时企业非常欢迎,也让以前那些想打法律‘擦边球’的人再没有空子可钻。”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行U盾可作政务电子证书
《条例》还在第三章第三节专节规定了“电子化登记”,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电子化商事登记,确定了“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还规定了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即在电子化登记中,申请人既可以使用政务电子证书签名,也可以使用银行U盾等商务电子证书签名,扩大了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大大降低企业成本。
“之前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全流程网上登记,就因为电子证照和电子签名没有法律依据,阻碍了改革进程。”省工商局负责人介绍,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在商务领域的运用已经有法可依,而在电子政务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条例》从法规的层面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条例》还扩大了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规定可以使用银行U盾进行签名,这样企业就不用为了电子签名而专门申请政务电子证书,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
据了解,此举是广东一大创新举措,积累的经验或将为其他省提供有益参考。
四个“首次”
1.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首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调整部分登记事项。
3.首次在法律层面列举公司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形和确定股权纠纷解决机制。
4.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电子化商事登记,确定了“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