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收入究竟该如何划分营业税呢?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在对2016年1月份至7月份中央营业税情况进行说明时明确,国内增值税由中央与地方按50比50分享,而营业税则由地方收入调整为50%归中央。
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分组审议《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一个数据引起了注意:2016年前7个月,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执行情况中,营业税执行数为预算数的3049.5%,执行数比去年同期增长1022.9%。
多名委员就此表示,该数据有些异常,希望能获得更多的相关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提出,“我们想的是‘营改增’,营业税应该是下降的,全国的营业税是负增长的,结果中央营业税一下子完成3049.5%,肯定有原因,但是没有说明,我认为还是说明一下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也认为,3049.5%这个数据太异常,“一般情况下,1月份-7月份应该是60%(营业税执行数占比),哪怕已经完成了全年的100%也很正常,竟然是现在的3049.5%,那原来的预算又是怎么做的呢?”他表示,报告提到,由于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销售回暖以及清欠营业税入库,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的营业税实际增长18.4%,“这里面反映了一些异常情况?”
近年来中央力行为民间和企业减负,推行了多项税改制度,尤其是营改增近年全面铺开,预计为企业减负5000亿元。在此情势下,为何中央营业税收入猛增约30倍?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主要是地方收入,只有部分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少量营业税为中央收入,如2015年中央营业税收入占当年全国营业税的0.78%。
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其中国内增值税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分享调整为按50:50分享,营业税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主要为地方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50:50分享。也就是说,5月份以后入库的营业税(包括税款所属期为4月在5月入库的营业税,以及补缴以前的营业税)由地方收入调整为50%归中央(5月份至7月份合计1160亿元),因体制调整引起的口径变化,导致1月份至7月份中央营业税收入大幅增加。
负责人还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同时,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专家认为,营改增整体上是减税的改革,调整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比例是基于营改增,整体上并没有改变中央地方财力分配现有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