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双11”前夕,“剁手党”们已经摩拳擦掌,准备这场购物狂欢。但是老问题还是出现了。“剁手党”们在庆幸买到了“便宜货”时,有没有想过价格真的“便宜”吗?
据报道,日前,广州市消委会提示消费者应警惕货不对板或以次充好、售后服务难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未落实、遭遇网络欺诈、网购送货不及时等五大陷阱。与此同时,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2016年“双11”期间零售价格行为的提示公告》,要求经营者无论在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明码标价,除了与往年一样,不得使用“仅限今日”“全网最低价”等误导性词语外,还特意强调,禁止“先提价再打折”的销售行为。
无论是消委会提醒的五大消费陷阱,还是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禁止使用误导性词语,几乎每年都有提及。今年更让人关注的则是禁止“先提价再打折”。“先提价再打折”屡禁不绝,问题出在哪里?还是因为这种价格欺诈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而且固定证据困难,处罚力度不大,消费者索赔的额度也不高,最最关键的是,人工的维权与监督,很难应对“双11”这样的天文数字的网络狂欢。
“先提价再打折”,其实是商家利用其信息优势,对于消费者的误导:先虚构了一个原始价格,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打折”,让消费者接受到目前价格已很便宜的错误信息。说到底,这是一种欺诈行为。
但这种价格欺诈在法律上比较难认定。一是现行价格法主要强调的是“明码标价”。二是按市场的价格规律,商品价格本来就会发生波动,认定价格上调正好属于价格欺诈,还需要更多的证据,也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执法投入,让物价部门一件一件核查“双11”之前的价格,这不太现实。第三,消费者比较少地去较真,很少会记录、截屏商品以往的价格,并和“双11”期间的价格做对比。如此种种让个别无良商家有恃无恐。
那么,问题就真的无解了吗?在大数据时代,所谓“人在做,云在看”,有点什么猫腻,其实在大数据上很容易被识别、表征的,关键是平台愿不愿意站在消费者这一边,揭露、惩罚无良商家,而不是浑水摸鱼。从数据管理的角度说,对于直接的“先提价再打折”,监管平台可以说是一目了然,追查非常简单。即便一些商家在商品具体的型号或者搭配优惠上做些调整,以“新产品”名义涨价,在大数据监控面前也是无所遁形的。
所以,维护“双11”这个“人造购物狂欢节”的品质,离不开电商平台的合作与支持。电商平台应该明白一个道理:虚构“清仓价”、“先提价后打折”,固然只存在于部分商家之中,但这却是对整个“双11” 消费预期的透支。一旦过了某个转折点,消费者普遍认为,“双11”也不过那么回事儿,并不是价格大优惠,那么“双11”概念也将就此疲软了。
“双11”前夕,价格监管部门再次提到了价格欺诈的老问题。但面对数以亿计的商品,价格监管当然不能够再沿用线下时代的“举报—立案—举证”的旧有程序,有必要借助大数据平台,对于“双11”价格波动进行监管。这需要电商平台拿出决心和勇气,也需要全社会特别是物价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压力,在消费提醒之外,更要诉诸实际的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