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明确将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中央对地方的增值税定额返还。
《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中央对地方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核定。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营改增改革推进过程本身应伴随财政体制的变化,但在当前整个政府职能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没有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带来影响。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地方主要财源受挫,因此在中央和地方事权格局没有大变化的当下,实行增值税定额返还,能够暂时减少营改增对地方政府履行事权的影响。
蒋震指出,这是保证地方财力一系列措施的一个方面。增值税的定额返还应该是阶段性过渡性的举措。未来,随着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变化,地方财力规模也会随之变化。随着改革不断深入,这种阶段性的措施也会适时而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