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集合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5-04-17
点击: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有下列法律效力:
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2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13144444477
- 总 部:87530888
- 工商专线:85263222
- 财税专线:85518055
- 传 真:38395858
- 投诉建议:13711786111
- 点击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 栏目列表
-
热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