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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hui 时间:2009-04-25 点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4日公布了2008年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

  它们是:

  ――保护“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8年1月18日,青海省格尔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自2007年12月12日起,从赵某手中以每瓶55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240瓶,共计13.2万元。经“茅台”商标注册人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格尔木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68瓶白酒予以没收;罚款人民币13.

  2万元。

  ――保护“PAND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自2006年5月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假冒“PANDA”注册商标的无线市话手机。广东省东莞市工商局长安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假冒 “PANDA”无线市话手机408部、“PANDA”彩色包装盒5000个、“PANDA”彩盒2020个;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保护“三角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佛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自2008年4月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与“三角牌”注册商标近似的“澳星三角”牌各种型号台扇、落地扇、转页扇、壁扇共471箱,电火锅110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带有“澳星三角”标识的各种台扇、落地扇、转页扇、壁扇77箱,电火锅40箱;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保护“半球PESKOE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陈XX于2007年8月6日从广东某公司购进标有“半球电器开发有限公司(监制)”的电饭锅702台进行销售。经查,使用在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上的“半球PESKOE及图”商标是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陈XX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电饭锅46台;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保护“H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8年6月5日,山西省闻喜县工商局接举报对运城市XX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3月30日、4月24日和4月26日从温州某厂分三次购进假冒“HD及图”注册商标的阀门187件,已售出32件,非法经营额109520元。闻喜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剥离侵权物品的侵权标识并予销毁;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保护“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哈尔滨市道外区XX阀门经销处自2008年6月起,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假冒“力”牌注册商标的八种型号法兰闸阀,购进假冒“力”牌注册商标的六个规格二十二种型号螺纹闸阀、螺纹球阀、法兰闸阀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带有“力”标识的各种阀门;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保护“FY”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8年4月22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根据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的投诉,对北京市丰台区一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张XX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购进40块带有“FY”标志和47块带有双环加双燕标志的印刷板,印制在其购买的无品牌的玻璃上。丰台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侵权商品汽车玻璃334块;没收从事印刷汽车玻璃的印刷板87块;罚款人民币10.42万元。

  ――保护“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7年9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历下分局在对XX百货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自2007年1月1日起,从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假冒“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白酒356瓶,非法经营额68537.4元。历下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库存309瓶假冒白酒,予以销毁;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保护“济钢JIGANG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7年10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接到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报,称济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其“济钢JIGANG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钢板。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历城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带有“JIGANG及图”注册商标标识的Q235B钢板10张;没收用于喷制“JIGANG及图”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膜板18张;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保护“橡六”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8年7月1日,安徽省铜陵市工商局接到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铜陵市XX橡胶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加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输送带。经查实,当事人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铜陵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青岛橡六集团”“橡六+华山+图案”标识的铝合金模板一块;没收销毁侵权的印有“青岛橡六集团”“橡六+华山+图案”标识的橡胶输送带10条;罚款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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