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设计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商标使用的中外文及汉 字拼音要规范;
(3)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能使用下列名称和图形。
①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②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③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 似的;
④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⑤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和图形;
⑥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基本特点的;
⑦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⑧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它 不良影响的;
⑩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