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注销和吊销
第二十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注销的,网站所有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经营性网站注销申请书》;
(二)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三) 《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备案机关核准其注销申请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或吊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的网站 销或接到备案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
第二十二条 网站备案名称的注销以及撤销按照《网站名称注册 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按本细则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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