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及工作时限
主要是对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内容进行审查核准。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