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 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二、特殊性规定:
“市场”名称
根据京工商发[2001]2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监管的意见》,在我市登记注册 的有形市场名称,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核定:?
1、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 市场+组织形式”; 2、市场的名称统一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经营特点+市场”;
3、企业法人开办多个市场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名称统一核定为“企业法人名称+ 序号或商号+市场”。
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您就要开始准备登记材料了。
特别提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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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二、以下单位(人员)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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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 格受到限制。?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 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 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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