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和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和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