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的证明(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
(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公司董事、监事的委派或选举文件(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并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全体发起人或董事会成员签字、盖章)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公司经理的聘用证明(载明经理的姓名和住所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
(11)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全体发起 人签字盖章);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及原件、租赁房产提交租房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及原件);
(14)公司经营范围中须经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提交的报件;
(1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