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指定(委托) (被委托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申请注册单位名称)的登记注册手续。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被 委 托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办理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被委托人,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被委托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被委托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
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被委托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填好全体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并加盖任一中方投资者的公章;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填好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并由投资者签字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