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开办市场。开为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区性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二、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5、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6、属联合办市场的,提供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三、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准予登记的,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除登记机关依法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
四、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市场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市场冠以省(不含省)以上区域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市场冠以省区域市场名称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市场名称核准后,在核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六、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开办单位应按登记机关规定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