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
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
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
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限子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
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用于接受
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人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
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
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账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
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人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
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
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
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
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
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
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
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
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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