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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5-04-13 点击: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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