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广州公司注册,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变更、增资扩股,解决公司注册资本
提供广州市工商局资讯,提供工商注册查询、企业注册查询,教你如何开公司、如何注册公司
RSS
热门关键字: 造价公司 造价公司 造价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5-04-13 点击: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1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144444477
总  部:87530888
工商专线:85263222
财税专线:85518055
传  真:38395858
投诉建议:13711786111
点击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