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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萝卜”不怕“坑” 劳动合同法改变职场规则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6-01-08 点击:

    工会要扛起大旗
    “面对市场竞争,很多企业往往只是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劳动纠纷资深律师曹红州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为此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为目前的劳动法对于职工违纪行为规定地过于粗犷,很难贯彻执行。”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有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而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这些规定更为具体化,更有操作性。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共提及工会15次,在第五、六、七、三十三、三十五、四十八条等条文中,都明确指明了工会(与职工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在对劳动者从业变更的监督、审查、协商等方面都有着确定性的权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这就意味着在从业者的就业伊始,工会就承担起了保护从业者合法利益的重要责任,并全程监督用人单位的一举一行,工会的固有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法律上的巩固和加强。
    并且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束棒下能出好雇主?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如此强调劳权保护,是否会损害企业雇主的权益?
    “其实并非如此。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中,法律对于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的企业,是实施了某种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并不是仅仅从劳动者的利益考虑的,而是从更广阔的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的。从长远的意义上看,强调劳动者权益保护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竞争力的提高,不仅没有损害,而是有积极促进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而当前劳动监察最不到位的行业: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轮“大清洗”。
    劳务派遣在我国最早出现于1990年代末期。现今,劳动力市场的低端和高端对劳务派遣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依赖性,问题也随之诞生:一方面,派遣劳务工大量增加,一些垄断型的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劳务工。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就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业良莠不齐,目前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经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010个。被派遣的劳动者很难和劳动力派遣单位签合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无法参与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中。
    本次草案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进行了严格的准入制度,据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的备用金。并且明确指出: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草案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单位应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同时规定了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说,“这样一旦派遣单位或者接受单位任何一家出现问题,也都不会影响劳动者维权。”
    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一经问世,得到了来自多方的好评,但除去立法程序,我们仍然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更多的力量来关心这部新法。汉朝的桓宽著《盐铁论》曾指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如何更好的被执行,不单执法机关要考虑,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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