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经从工商总局网站获悉,工商总局制定了《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日前发布,《暂行规定》显示,2016年9月1日起《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开始施行。
《暂行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工商总局商标局委托,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代为办理商标申请受理等业务。申请单位填写相关材料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送工商总局商标局,经批准公告后可开展受理业务。
《暂行规定》还明确,受理窗口负责指定区域内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收缴,并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受理窗口同时还代发商标注册证,提供查询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据了解,《暂行规定》是《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落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之一。《暂行规定》的发布表明委托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经试点后全面启动,实现商标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