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注意事项:
1)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 法律对此无最低限额的规定。
程 序
1、 提交文件:
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同时提交批准文件。
2、 登记部门
营业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分支机构,为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局。
3、 登记期限
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并应当给予书面签复,说明理由。
4、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注意: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15-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