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参与条件
第十五条 参与“919阳光行动”的单位申请“919阳光企业”和“919阳光品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其产品(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其产品(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服务)前列;
(三)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无司法、工商、税务、质监、金融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如无不履行生效判决、无逾期贷款、无重大产品(服务)质量责任事故、无拖欠税款(包括欠税、公用事业欠费、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无知识产权侵权等;
(四)具有科学、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综合商业信用系等级居行业前列;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919阳光企业”和“919阳光品牌”称号:
(一)具有法人犯罪记录的;
(二)在近三年内,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因涉嫌诚信丑闻,被国内主流媒体曝光后,尚没有处理结果的;
(四)因涉嫌违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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