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的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及抵押物清单;
(2)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申请书要对抵押的财产是否处于被查封、扣押、监管状态以及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是否己抵押状况做出说明,并申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三份);
(4)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
(5)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的资料;
(6)抵押双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该企业法人印章);
(7)双方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权限证明文件;
(8)抵押合同中有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保险的条款的,还应提交保险单复印件;
(9)抵押物为海关监管物品的,应有海关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10)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作抵押的,应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