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本报记者 杨建莹
特邀嘉宾: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课题主持人 刘萍
主持人:为什么说担保抵押制度与银行的信贷能力息息相关?
刘萍:担保抵押制度的完善与否与信贷能力是息息相关的。在一个完善的担保交易法律机制下,即可担保资产的范围宽泛、担保物权人的优先权规则明确、担保物权登记价廉简便,在违约发生时担保物权可以得到有效执行。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借款人可以得到更多的资金,而信贷人可如愿受偿,也愿意多贷。世界银行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也通过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相关数据,证明更好的担保法律等于更多的信贷和更少的违约。许多国家已经体会到担保交易法律对金融市场的好处,纷纷采取一些改进措施:扩大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动产范围,建立担保物权登记机构以避免优先权的争议,为担保物权人提供优先权保证并明确其他债权人的次序,允许快捷、廉价的庭外担保合约执行程序。
主持人:以动产为抵押实践中的难度主要在哪里?如果扩大动产抵押范围,怎样才能切实保证信贷人的权利?
刘萍:所谓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且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动产为抵押在实践中的难度主要在于“动产易动”。动产因其具有流动性而容易流失,因此在传统民法中以动产设定抵押原先并不多见,而多限于动产质押,即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价值大幅度增长,特别是统一的动产登记公示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动产抵押实践的长足发展。
目前在我国,尽管《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范围较窄,但是在信贷实践中金融机构所能接受的抵押物还远远少于《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物范围。也就是说,目前银行普遍接受的动产抵押物仅限于少量的通用型固定资产,不接受企业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的抵押。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动产担保法律薄弱,特别是不甚完备的抵押登记制度阻碍了以动产为抵押的信贷实践的发展。“动产易动”,动产抵押权容易因动产的数量、价值、位置、属性不易确定而落空,这是动产抵押担保实践的最大顾虑,所以动产抵押需要一个很好的抵押担保信息公示系统。
因此必须尽快改进完善中国的抵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便捷、低价、高效的公示性动产抵押权登记系统,透明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关系,明确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避免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才能使信贷人权利得到切实保证,才能使动产抵押物范围的扩大在信贷实践中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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