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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5-05 点击: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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