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评价及程序
第十七条 “919阳光企业”和“919阳光品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市场主体诚信公示评价委员会公布评价工作方案及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八条 “919阳光行动”理事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919阳光企业”和“919阳光品牌”申请表》、提供有关信用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专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联合行动信组委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中国市场主体诚信公示评价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市场主体诚信公示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以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的名义授予“919阳光企业”和“919阳光品牌”称号,颁发证书及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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