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示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根据“919阳光”诚信等级公示的“919阳光企业”和“919阳光品牌”证书和牌匾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由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统一安排媒体定期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受理市场投诉,同时,企业亦可以在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的“919阳光”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919阳光企业”在有效期内,其正常经营信贷活动由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指定专业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919阳光品牌”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其正常品质由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指定专业保险机构承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919阳光”品牌称号的产品和服务,如信用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服务)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信用危机,企业的信用保障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品牌“919阳光”称号。
第二十九条 “919阳光”品牌标志是有时效的公示性商业信用标志,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擅自延长使用时效。未获得“919阳光”品牌称号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冒用“919阳光”标志;被暂停或撤销的产品和服务、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继续使用“919阳光”标志;禁止转让、伪造“919阳光”品牌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三十条 参与“919阳光”诚信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919阳光”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主体的“919阳光”企业和品牌的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919阳光”诚信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919阳光行动”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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